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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持原判!長沙“黑老大“文烈宏案二審宣判

6月19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文烈宏等25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進行二審宣判,全案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據(jù)了解,該案系今年以來湖南高院宣判的首例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

  湖南高院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文烈宏長期在湖南省長沙市望城區(qū)等地靠販賣水產(chǎn)品、承包工程、使用欺詐手段打牌賭博、動輒施暴行兇解決糾紛,積累了一定的財富,也樹立了一定的惡名。文烈宏先后結識了湖南省內一批知名企業(yè)主,后通過在長沙市內各大酒店和澳門等地開設賭場,組織企業(yè)主參與賭博,提供賭資抽頭漁利、發(fā)放高利貸,攫取到巨額財富。2010年2月,文烈宏登記成立湖南宏大典當有限公司,以公司名義從事高利放貸。自此以文烈宏為組織、領導者,以佘彬、龔浩為骨干成員,參與人數(shù)眾多,以從事高利放貸、開設賭場、暴力討債等違法犯罪活動為主業(yè)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逐步形成。2011年11月,舒開刑滿釋放以后主動靠攏文烈宏,在贏得文烈宏的信任后被吸納為手下骨干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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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高院還查明,以文烈宏為首的犯罪組織人數(shù)眾多,結構嚴密,層級分明,分工明確。文烈宏作為首要分子,負責決策、指揮整個犯罪組織的運轉,是該犯罪組織的組織、領導者;舒開、佘彬、龔浩直接聽從文烈宏的指揮,各自帶領手下馬仔具體組織實施文烈宏安排的違法犯罪活動,均系該犯罪組織的骨干成員;姚躍為組織出謀劃策,利用其影響力幫助組織成員逃避法律追究,在該犯罪組織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系積極參加者;文雅、易輝躍、劉初平、王峰系該犯罪組織的積極參加者;周聞天、羅德新、劉祥雄、萬鋼、文思文、湯宇、齊寧波、郭卓、陳致富、周玉明、胡高生、張祥偉、黃澤孟、舒云、舒浩、陳劍林受指使參加組織內的違法犯罪活動,均為該犯罪組織的其他參加者。該犯罪組織通過有組織地發(fā)放高利貸、開設賭場抽頭漁利、使用欺詐手段賭博及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手段,攫取到巨額經(jīng)濟利益。案發(fā)后,偵查機關查封、扣押、凍結該犯罪組織及其成員的涉案資產(chǎn)高達12億余元。該犯罪組織通過采取暴力、威脅手段和滋擾、糾纏、哄鬧等“軟暴力”手段,有組織地大肆實施非法拘禁、尋釁滋事、聚眾斗毆、故意傷害、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活動,一貫為非作惡,肆意欺壓、殘害群眾,引發(fā)多起群體性事件,并導致某銀行負責人自殺身亡。該犯罪組織還通過賄賂個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并在所賄賂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包庇、縱容下,公然在長沙城區(qū)實施非法拘禁、尋釁滋事、聚眾斗毆、聚眾賭博、放高利貸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了長沙地區(qū)的經(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

  2019年1月15日,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文烈宏等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一審公開宣判。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文烈宏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領導者,不僅應當對其直接參與實施的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依法還應當按照其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所犯的全部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文烈宏直接參與或組織、策劃、指使組織成員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超過三十五起。文烈宏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詐騙罪,行賄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開設賭場罪,聚眾斗毆罪,非法拘禁罪,賭博罪,脫逃罪,故意傷害罪,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罪,非法占用農(nóng)用地罪,妨害作證罪等15項罪名,數(shù)罪并罰,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被告人舒開、佘彬、龔浩系骨干成員,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十三年、十一年,剝奪四至二年不等的政治權利,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劉初平等其他21名被告人,系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其他參加者,分別被判處九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一審宣判后,文烈宏等11名被告人不服,分別向湖南高院提出上訴。湖南高院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經(jīng)過閱卷、訊問上訴人、聽取辯護人意見,認為原判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故對全案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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