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2日上午9時,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一法庭公開開庭審理原審被告人張文中詐騙、單位行賄、挪用資金再審一案。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和該案具體情況,合議庭決定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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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若豐?攝?來源:最高人民法院供圖
中國長安網(wǎng)北京2月12日電(記者?陳雪)2月12日上午9時,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一法庭公開開庭審理原審被告人張文中詐騙、單位行賄、挪用資金再審一案。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和該案具體情況,合議庭決定擇期宣判。
原審被告人張文中,系原物美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30日作出終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張文中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與其所犯單位行賄罪、挪用資金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原判生效后,原審被告人張文中先后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2017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宣布將依法再審三起重大涉產(chǎn)權案件。其中兩件由最高法直接提審,就包括備受關注的張文中詐騙、單位行賄、挪用資金再審一案。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已在最高法第一法庭依法召開張文中案庭前會議。
中國長安網(wǎng)記者了解到,在庭審中,原審被告人張文中的辯護人就詐騙罪和單位行賄罪向法庭出示了數(shù)組新的證據(jù),并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檢辯雙方對新證據(jù)進行了當庭質(zhì)證,對出庭證人進行了交叉詢問,并就庭前會議梳理的對原判存有異議的證據(jù),充分發(fā)表了意見。
據(jù)悉,法庭辯論階段,檢辯雙方圍繞原審被告人張文中是否構成詐騙罪、單位行賄罪、挪用資金罪,原審同案被告人張偉春是否構成詐騙罪,原審同案被告單位物美集團是否構成單位行賄罪,進行了充分的辯論。最后,原審被告人、原審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分別作了最后陳述。庭審充分保障了訴訟參與人的各項訴訟權利。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和該案具體情況,合議庭決定擇期宣判。
原審被告人張文中及辯護人趙秉志、左堅衛(wèi),原審同案被告人張偉春及辯護人吳建平、趙磊,原審同案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徐瑩均到庭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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