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鉛筆戳傷小朋友眼 幼兒園擔一半責任

小強(化名)在海南省臨高縣某村幼兒園(以下簡稱幼兒園)教室玩耍時,不慎用鉛筆戳傷小明(化名)的右眼,導致小明八級傷殘。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因幼兒園監(jiān)管失職引發(fā)的民事糾紛作出判決,事發(fā)幼兒園和小強的監(jiān)護人應各承擔50%的賠償責任,各賠7萬余元。

據了解,幼兒園系林某開辦,2017年11月21日下午第一節(jié)課上課前,小強在教室里玩耍時不慎用鉛筆戳到小明的右眼,導致小明右眼受傷。第二天上午,小明在鎮(zhèn)衛(wèi)生院治療,因未見好轉下午轉到臨高縣醫(yī)院繼續(xù)治療,小強的母親王某支付了1300元醫(yī)療費。同年11月23日,小明轉到省醫(yī)院住院治療,同年12月1日出院,共住院8天,住院醫(yī)療費11140.14元。

因治療效果不佳,2017年12月13日至2018年6月13日期間,小明先后3次前往廣州的眼科醫(yī)院住院治療,醫(yī)療費23925.44元。小明住院期間,該幼兒園園長林某支付22700元。不久后,小明的父母將小強及其父母、幼兒園等告上法庭。經鑒定,小明右眼評定為八級傷殘,后續(xù)治療費約需7200元。

海南二中院經審理認為,小強用鉛筆戳傷小明眼睛,小強作為傷害行為的實施者應承擔責任,因小強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故應由小強的監(jiān)護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未盡到教育、管理、保護職責,對小明所受損傷應承擔責任。根據各方的過錯程度,小強的監(jiān)護人應承擔50%的賠償責任,幼兒園應承擔50%的賠償責任。小明的醫(y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14萬余元,扣除已支付部分,海南二中院判決小強的監(jiān)護人賠償小明7萬余元,幼兒園賠償小明7萬余元。

事發(fā)幼兒園為何要擔責

據海南二中院主審法官介紹,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guī)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p>

本案發(fā)生在小明、小強在幼兒園學習、生活期間,幼兒園對小明、小強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的義務。首先,小強用鉛筆戳傷小明眼睛雖事發(fā)突然,但事故發(fā)生時小明、小強均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事物的判斷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較弱,幼兒園的注意及防止義務應較大齡兒童有所加重,應負有監(jiān)控幼兒學生危險行為并及時制止的職責。其次,事故發(fā)生后,該幼兒園并沒有及時通知小明、小強的家長,雙方家長分別于事發(fā)當日下午5點左右、次日早上才得知,故該幼兒園在履行合理管理職責中存在過錯,且其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因此,該幼兒園對于小明所受損傷應承擔責任。

法官提醒,鉛筆雖是學習用品,但鉛筆的尖銳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應注意到該安全隱患,加強教育監(jiān)管和日常安全保障工作,做好監(jiān)控幼兒學生的危險行為并及時制止,以避免此類事故發(f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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