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權利存瑕疵 法官釋法返價款
(通訊員??王泰杰)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存在權利瑕疵,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當事人應當如何保護自身權益?近日,西莊法庭成功調解了一起兩位九零后之間發(fā)生的車輛買賣合同糾紛,對此作了很好的注解。
原告王某(系寧夏人)訴稱,2017年11月,被告師某向原告出售一輛奧迪小汽車,雙方簽訂有轉讓協(xié)議,約定車款為123000元,被告言明該車輛為抵債車輛,登記在第三人馮某名下,并向原告出示了質押手續(xù),并書面承諾該車輛絕對不是盜搶、套牌、改碼及非法車輛。如果該車輛無法過戶或者被車主取回,便全額退回購車款。原告依約向被告支付購車款后,被告將車輛交付給原告使用。2018年2月,該車輛被公安機關以涉嫌詐騙為由扣押。原告即多次要求被告退款無果,遂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師某退還購車款123000元
被告師某承認情況屬實。但辯稱自己并非故意欺詐,而且也是受害人。如果返還,自己也是車財兩空。鑒于他對法律存在模糊認識,辦案法官詳細講解了有關法律規(guī)定。指出,依據(jù)合同法及有關司法解釋,出賣人就交付的標的物,負有保證第三人不得向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的義務。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shù)?#xff0c;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即出賣人對標的物負有權利瑕疵擔保責任。就本案而言,車輛涉詐騙案件被公安機關扣押,說明車輛存在權利瑕疵,客觀上已履行不能。?買受人依法有權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也可要求解除合同。況且,人無信不立,既然當時做出了承諾。就應當做到一諾千金,勇于承擔責任。畢竟年輕人正是創(chuàng)業(yè)的時候,人品不能再出瑕疵。至于因車輛轉讓給被告造成的損失,應通過法律途徑另行解決?。
辦案法官的一席話,情理、法理交融,被告表示認識到了自己在法律和道義上必須承擔的責任,一定積極與原告協(xié)商退款事宜。
最終,在辦案法官在調解下,雙方達成了分期退還車款116100元的協(xié)議,本案圓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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