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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后湖南“首虎”童名謙被建議減刑半年 曾涉“衡陽賄選案”

原標題:湖南“首虎”童名謙被建議減刑半年曾涉“衡陽賄選案”



日前,封面新聞記者從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獲悉,湖南省政協(xié)原副主席童名謙被秦城監(jiān)獄建議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如果減刑成功,其刑期將在三個月之后期滿,成為十八大后刑滿出獄的首個落馬省部級官員。

  童名謙是十八大后湖南落馬“首虎”,其在2012至2013年期間曾任衡陽市委書記,期間衡陽發(fā)生了震驚全國的賄選案件。

  2013年12月18日,中央紀委監(jiān)察部網(wǎng)站發(fā)布消息,湖南省政協(xié)副主席童名謙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diào)查。2014年7月24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湖南省政協(xié)原副主席童名謙玩忽職守案。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起訴指控:2012年12月至2013年2月,童名謙在擔任中共湖南省衡陽市委書記、衡陽市換屆工作領導小組組長、衡陽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臨時黨組書記和大會主席團常務主席期間,作為嚴肅換屆紀律第一責任人,在衡陽市選舉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前后,先后接到多名省人大代表候選人、衡陽市及所轄縣市區(qū)領導干部關于省人大代表候選人存在送錢拉選票問題的反映,未采取有力措施深入核查、制止拉票賄選行為蔓延,致使省人大代表選舉發(fā)生嚴重的賄選,在選舉后未依紀依法嚴肅查處。童名謙玩忽職守,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jié)特別嚴重,應以玩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

  2014年8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湖南省政協(xié)原副主席童名謙玩忽職守案作出一審宣判,對童名謙以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童名謙一審后未上訴,一審判決產(chǎn)生法律效力。

  據(jù)媒體報道,在法庭上,童名謙沒有為自己聘請辯護律師,法院提出為其指定辯護律師,童名謙也表示不需要,其后來在庭審中進行了自辯。

  封面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上找到了童名謙的一審判決書,童辯稱,其在聽到有關人員反映賄選情況后,主動做了十四項工作,包括:在衡陽市十四屆人大一次會議召開前,召開四次會議強調(diào)選舉紀律、起草并發(fā)布致市人大代表要求嚴守換屆紀律的公開信等。其同時提出,衡陽市發(fā)生大面積賄選也有客觀、歷史、環(huán)境等方面原因。

  記者注意到,根據(jù)該判決書,童名謙刑期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

  3月28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發(fā)布公示,刑罰執(zhí)行機關秦城監(jiān)獄以童名謙獲得二次監(jiān)獄改造積極分子獎勵為由,建議將其刑期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公示期限為五日,至4月2日止。

  如果減刑成功,童名謙的刑期將至2018年6月30日止。這意味著,還有三個月,童名謙即可從秦城監(jiān)獄刑滿釋放。

  封面新聞記者梳理十八大以來已判決的落馬官員刑期時注意到,童名謙也將成為十八大以后首個刑滿出獄的落馬省部級官員。(代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