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八類司法過程中陷困境未成年人將獲國家司法救助
新華網北京3月6日電(于子茹)《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全面加強未成年人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見》日前印發(fā)。根據《意見》,八類因本人或其撫養(yǎng)人遭受不法侵害等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將獲國家司法救助,救助金額一般以案件管轄地所在省份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準確定。
《意見》明確,對下列未成年人,案件管轄地檢察機關應當給予救助: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身體出現傷殘或者心理遭受嚴重創(chuàng)傷,因不能及時獲得有效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受到犯罪侵害急需救治,其家庭無力承擔醫(yī)療救治費用的;撫養(yǎng)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因不能及時獲得有效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家庭財產受到犯罪侵害遭受重大損失,因不能及時獲得有效賠償,且未獲得合理補償、救助,造成生活困難的;因舉報、作證受到打擊報復,致使身體受到傷害或者家庭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因不能及時獲得有效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追索撫育費,因被執(zhí)行人沒有履行能力,造成生活困難的;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權行為造成人身傷害,無法通過訴訟獲得有效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其他因案件造成生活困難,認為需要救助的。
《意見》確定了救助標準,即檢察機關應根據需救助未成年人家庭經濟狀況,綜合考慮其學習成長所需合理費用,以案件管轄地所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準確定救助金,一般不超過三十六個月工資總額。對身體重傷或者嚴重殘疾、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未成年人,以及需要長期進行心理治療或者身體康復的未成年人,可以突破救助限額。
《意見》還要求,各級檢察機關要依托有關單位,借助專業(yè)力量,精準幫扶,突出長遠救助效果。對下列因案件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檢察機關可以給予相應方式幫助:對遭受性侵害、監(jiān)護侵害以及其他身體傷害的,進行心理安撫和疏導;對出現心理創(chuàng)傷或者精神損害的,實施心理治療。對沒有監(jiān)護人、監(jiān)護人沒有監(jiān)護能力或原監(jiān)護人被撤銷資格的,協助開展生活安置、提供臨時照料、指定監(jiān)護人等相關工作。對未完成義務教育而失學輟學的,幫助重返學校;對因經濟困難可能導致失學輟學的,推動落實相關學生資助政策;對需要轉學的,協調辦理相關手續(xù)。對因身體傷殘出現就醫(yī)、康復困難的,幫助落實醫(yī)療、康復機構,促進身體康復。對因身體傷害或者財產損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幫助獲得法律援助;對單獨提起民事訴訟的,協調減免相關訴訟費用。對適齡未成年人有勞動、創(chuàng)業(yè)等意愿但缺乏必要技能的,協調有關部門提供技能培訓等幫助。對符合社會救助條件的,給予政策咨詢、幫扶轉介,幫助協調其戶籍所在地有關部門按規(guī)定納入相關社會救助范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