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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學原副校長張漢榮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案一審開庭

2019年11月25日,陜西省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西安交通大學原黨委常委、副校長張漢榮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一案。

陜西省寶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一)2007年至2018年,被告人張漢榮在擔任西安交大資產(chǎn)經(jīng)營有限公司黨委書記、總裁、西安交通大學科技園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西安交通大學校長助理、揚州交大科技園發(fā)展有限公司董事長、揚州交大科技園實業(yè)有限公司董事長、聊城市交大科技園有限公司董事長、西安交通大學黨委常委、副校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攬、設備采購等方面,為李某、何某、張某等人或其公司謀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上述人員所送財物共計11筆折合人民幣1054.5萬元、美元17.5萬元以及價值4.3萬元的鉆石一顆。(二)2012年至2018年,被告人張漢榮在擔任西交大資產(chǎn)公司黨委書記、總裁、西交大科技園公司董事長等職務期間,違反《西安交大資產(chǎn)經(jīng)營有限公司重大事項權限及決策程序暫行辦法》的規(guī)定,未經(jīng)西安交通大學經(jīng)營性資產(chǎn)管理委員會決定,在西交大科技園公司54.4畝土地開發(fā)中,違規(guī)減免合作方基礎設施配套費共計3877.2079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漢榮身為國有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攬、設備采購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或收受他人所送財物共計人民幣1054.5萬元、美元17.5萬元以及價值4.3萬元的鉆石一顆,數(shù)額特別巨大;違規(guī)決策重大事項,違規(guī)減免合作方基礎設施配套費共計人民幣3877.2079萬元,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相關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jù),被告人張漢榮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fā)表了意見,張漢榮作了最后陳述。

庭審結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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