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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延林犯詐騙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一案 二審宣判

2019年11月6日,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上訴人白延林犯詐騙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一案,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白延林犯詐騙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介紹賄賂罪一案,清澗縣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1日作出一審判決,對被告人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0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0元。違法所得1040000元依法予以追繳。被告人白延林不服,向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rèn)為,原審判決認(rèn)定事實(shí)清楚,證據(jù)確實(shí)充分,定罪準(zhǔn)確,審判程序合法,予以維持原判。

(供稿:榆林市委政法委宣傳政研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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