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周至惡勢力犯罪集團案宣判 王朝陽等5人尋釁滋事獲刑
11月26日上午,陜西省西安市周至縣法院一審公開宣判王朝陽等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王朝陽、趙章金、王攀、楊康、趙田廣等5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10個月至2年6個月不等的刑罰,并處罰金。同案的另3名未成年人亦被依法宣判并判后幫教。記者了解到,這是西安市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以來,宣判的首例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也是西安市法院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集中開庭宣判周活動,宣判的第一起案件。
2017年11月至今年3月,西安市周至縣尚村鎮(zhèn)臨川寺村先后發(fā)生多起暴力傷害案件,受害人均為該村村干部。經(jīng)公安機關(guān)偵查,這一系列傷害案件的幕后主使,竟是該村村支書王朝陽。11月21日上午,周至縣法院對王朝陽等5名被告人放火、故意傷害、尋釁滋事一案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朝陽因發(fā)泄私憤、挾嫌報復(fù),指使、雇用被告人王攀,王攀聯(lián)絡(luò)被告人趙章金,糾集被告人楊康、趙田廣等人,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期間,持洋鎬把、大刀、汽油,采取棍打、刀砍、火燒等方式,對多名被害人的人身及財產(chǎn)進行侵害,構(gòu)成3次尋釁滋事犯罪、一次放火犯罪、一次尋釁滋事行為,且分工明確,重要成員相對固定,手段帶有明顯的暴力性,其在糾集和實施犯罪中形成了惡勢力犯罪集團。其中王朝陽作為惡勢力犯罪集團首要分子,應(yīng)對集團全部犯罪承擔刑事責任;被告人趙章金、王攀作為主犯和集團重要成員,應(yīng)對其組織參與的全部犯罪承擔刑事責任;被告人楊康、趙田廣作為主犯和積極參加者,應(yīng)對其參與的犯罪承擔刑事責任。
綜上,周至縣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王朝陽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4個月;犯放火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7年10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判處被告人趙章金、王攀、楊康犯尋釁滋事罪、放火罪,兩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7年8個月到7年不等;判處被告人趙田廣犯尋釁滋事罪,有期徒刑2年6個月。對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