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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陽市淳化縣人民檢察院從快從嚴辦理一起利用疫情實施詐騙案

新冠肺炎疫情發(fā)生以來,部分犯罪嫌疑人找門道,鉆空子,利用疫情防控工作實施犯罪。近期,淳化縣人民檢察院辦理了一起利用疫情防控實施的詐騙案。

2020年2月初,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網(wǎng)上查詢各市縣的養(yǎng)殖注冊信息后,冒充當?shù)丨h(huán)保局工作人員給各養(yǎng)殖戶打電話,以疫情防控期間不方便上門為由,核查養(yǎng)殖戶營業(yè)資質(zhì)及防疫防控措施,并編造各種理由,威脅或者利誘被害人,以微信轉(zhuǎn)賬的方式收取環(huán)保年審管理費、注冊費、驗資費、手續(xù)費、好處費等各種費用,騙取37名被害人錢財3萬余元。另查明李某某盜竊犯罪事實一起。

2月13日,淳化縣公安局對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以涉嫌詐騙罪立案偵查,淳化縣檢察院第一時間派員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就疫情防控期間的取證方式及該案證據(jù)鏈的完善向公安機關(guān)提出了建議。2月15日,淳化縣公安局提請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該院接案后迅速審查,核準了其主要犯罪事實,并于當日批準逮捕。

公安機關(guān)將李某某涉嫌詐騙、盜竊案移送審查起訴后,淳化縣檢察院核實了全部犯罪證據(jù),并建議公安機關(guān)及時補充完善了證據(jù)鏈條,于3月10日提起公訴,淳化縣人民法院于3月2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庭審中,檢察機關(guān)提出李某某利用疫情實施犯罪,危害社會和經(jīng)濟秩序,建議對李某某從嚴懲處,法院采納了該量刑意見,當庭作出判決,以李某某犯詐騙罪和盜竊罪合并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罰金四萬元。李某某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按照上級院要求,該院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建立了辦理涉疫情案件機制,快速從嚴懲處利用疫情實施犯罪的行為,有力維護了社會秩序,取得了良好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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