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檢察機關一季度起訴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犯罪1556人
近年來,隨著礦產資源價格不斷上漲,一些不法分子為牟取非法利益,大肆破壞國家礦產資源。2022年第一季度,全國檢察機關共起訴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犯罪1556人。此類犯罪對自然資源和生態(tài)環(huán)境造成嚴重破壞,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應依法嚴厲打擊,開展綜合整治。辦案發(fā)現,當前此類犯罪主要呈現五方面特點。
一是地域特征明顯,涉及礦產種類多。從2021年以來全國檢察機關受理的非法采礦案件情況看,該類犯罪主要集中在山東、河北、廣東、河南、福建、湖北、安徽、江西、江蘇等礦產資源大省,這9個省辦案量合計占全國的58.4%。涉及的礦產資源種類較多,包括砂石、煤炭、礦石、石墨、稀土、泥炭土等。
二是暴利驅使下,非法盜采屢禁不止。旺盛的市場需求導致礦產資源價格不斷上漲,而實施盜采犯罪的技術含量卻相對較低。面對巨額的利潤和低廉的犯罪成本,犯罪分子不惜以身試法、鋌而走險。如盜采海砂案件,從反映的情況看,盜采海砂方法簡單,運輸儲存便利,一噸海砂的出水價和到港價存在數十元的利潤空間,如果清洗后按照建筑用砂販賣,利潤空間可到上百元。按照普通江船3000至5000噸的載運量,販運一次海砂的總利潤可達數十萬元。福建省福州市馬尾區(qū)檢察院辦理的一起23人非法采礦案中,犯罪分子籌資數千萬元購置6艘大型采砂船,盜采海砂銷往福建、浙江等地。從涉案銀行賬戶與部分微信轉賬記錄看,3年間非法收入上億元。本案23名被告人一審被法院分別以非法采礦罪、尋釁滋事罪、聚眾斗毆罪、開設賭場罪等罪名,判處一年四個月至十年不等有期徒刑,并處五萬至三百萬元人民幣不等罰金。全案追繳違法所得共2000余萬元。
三是犯罪手段多樣,非法盜采隱蔽性更強。有的犯罪分子未獲取相關部門審批,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開采。有的雖取得許可證,但惡意超范圍開采,甚至通過邊開采邊修復方式,隱藏非法開采現場,逃避相關部門監(jiān)管查處。如,浙江省海寧市檢察院辦理的一起非法采礦案中,犯罪分子先后成立兩家公司,通過拍賣方式取得兩個礦區(qū)的采礦權,并獲得采礦許可證,多次超越許可證規(guī)定范圍,越界違法采礦100萬余噸,涉案價值2600萬余元。最終,兩家涉案單位和相關負責人員被追繳全部違法所得,并被判處一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處兩萬至一百萬元人民幣不等罰金。此外,從檢察機關辦案情況看,該類犯罪隱蔽性不斷增加,一些犯罪分子甚至披著合法外衣,借助項目建設、土地復墾平整、河道整治、礦山恢復治理等名義,變相實施非法開采行為。如,福建省永安市檢察院辦理的一起非法采礦案中,涉案企業(yè)以公司廠房通水、通電、通路、土地平整的名義,雇傭工人非法采掘石英砂原礦,并進行加工銷售。又如,江蘇省張家港市檢察院辦理的一起非法采礦案中,犯罪分子利用裝修塔樓及鋪設景觀的契機,伙同他人使用挖掘機開挖國家4A級景區(qū)鳳凰山東側山體,非法開采山石6000余噸。目前,張家港市檢察院已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建議判處被告單位罰金,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承擔修復受損山體法律責任,賠償造成的生態(tài)環(huán)境資源損失。有的甚至在參與修復被盜采地區(qū)生態(tài)環(huán)境時,實施盜采行為。如,北京檢察機關辦理的一起非法采礦案中,犯罪嫌疑人借參與盜采點修復項目之機,盜采葉臘石近600噸。目前涉案葉蠟石已經被全部查獲,北京檢察機關已提起刑事附帶公益訴訟,建議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承擔生態(tài)環(huán)境修復等民事責任。
四是嚴重破壞生態(tài)環(huán)境,甚至引發(fā)安全事故。此類犯罪中,犯罪分子大多進行簡單粗暴的掠奪式盜采,導致植被破壞、水土流失、地表裸露、土壤沙化等,極易引發(fā)地面塌陷、崩塌、滑坡、泥石流等次生地質災害,對生態(tài)環(huán)境破壞極大。如在長江、黃河等重要航道非法開采砂石,還會直接改變原河床形態(tài),造成原航道航行條件發(fā)生改變,影響通航安全、防洪安全及河勢穩(wěn)定。盜采分子為實現利益最大化,甚至在采礦中違法使用違禁化學制劑,不僅嚴重破壞礦產資源和生態(tài)環(huán)境,且極易引發(fā)致人傷亡的重大安全事故。北京、山西、河南等地檢察機關已辦理多起以有機氰化物非法采礦案件。
五是犯罪形態(tài)規(guī)模化,常與黑惡勢力交織。該類犯罪團伙一般人數眾多、分工明確,形成“采、運、銷”一條龍產業(yè)鏈。一些地方辦案發(fā)現,因經濟利益巨大,常有黑惡勢力參與其中。如,江西省浮梁縣檢察院辦理的一起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中,犯罪嫌疑人以某公司名義取得河道疏浚權,以疏浚為掩飾,通過暴力、威脅形成非法控制,拉攏、腐蝕國家工作人員逃避監(jiān)管,非法采砂長達10余年,攫取非法利益2億余元,給河道安全及生態(tài)資源造成嚴重破壞。本案21名被告人二審被法院分別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采礦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行賄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薄罪,洗錢罪,判處十三年至一年三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并處罰金622萬元,組織、領導者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