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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溫州法院發(fā)出第一份男性人身安全保護令

這真是一份別樣的申請,申請法院“幫忙”讓老婆遠離我,遠離我的父母。

日前,浙江溫州蒼南縣法院礬山法庭發(fā)出溫州市首例保護男性的人身安全保護令,一改人們原有的家庭暴力中受害人都是女人的印象。

溫州法院發(fā)出第一份男性人身安全保護令,他老婆到底兇到什么程度

這個老婆到底有多兇?

這份人身保護令是伴隨著離婚起訴一起到法院,提出的都是男方。

男方吳某40多歲,老婆林某30出頭,兩人結婚多年。

根據男方的離婚起訴書上所說,提出離婚是因為“性格不合”。

吳某說,老婆林某實在太兇了,他們倆因為經常吵架早就分居了。

但是分居后,林某好幾次叫來她的兄弟、嫂嫂、姐姐等親屬來罵他,辱罵是家常便飯了。有一回,林某甚至叫了一幫小兄弟圍毆了他。

吳某被打傷,報警。

吳某搬離住處,躲到了父母家。

可怕的是,林某居然掄著鐵錘上門,把老人家中的家具都砸爛了。

在多次遭遇辱罵、威脅,自己及其父母的生活備受困擾的情況下,吳某無奈之下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同時申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

吳某向法院提供的證據有報警記錄、調解協(xié)議、照片等。

經審查核實,礬山法庭作出裁定,向吳某發(fā)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林某對吳某實施家庭暴力,禁止林某騷擾吳某及其父母,保護令有效期為6個月。

法官說法——

在家庭暴力中,男性遭家暴情況也時有發(fā)生。無論是女性還是男性,反家暴法對所有家庭成員都一視同仁。而人身安全保護令作為一種司法庇護措施,在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之間筑起了一道“保護墻”,有效起到了震懾施暴者、預防家庭暴力、保護家庭成員合法權益等作用。

新聞+

關于人身安全保護令

2009年,溫州女子梅某提起離婚訴訟,并在一審勝訴后申請對丈夫實施禁止、遠離令。浙江省溫州市龍灣區(qū)人民法院2009年作出的全省首份人身安全保護裁定。

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實施,該法為遭受家暴侵害的受害人提供了有力保護。而其中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規(guī)定更是給了當事人一個“護身符”。

2018年12月30日,浙江省高院發(fā)布《關于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其中對不少大家關心的問題作出明確。

一、當事人在二審中提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的,應如何處理?

答: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由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居住地、家庭暴力發(fā)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在二審中提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的,二審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基層法院提出申請。

二、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證明標準應如何把握?

答: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主要目的在于預防家庭暴力。人民法院審查證據時,應當根據家庭暴力案件的特點和規(guī)律,從保護受害人的角度出發(fā),法官認為存在家庭暴力現(xiàn)實危險的可能性,即可發(fā)出人身安全保護令。

三、當事人依據人身安全保護令在離婚訴訟中主張離婚損害賠償的,能否予以支持?

答:鑒于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應適當降低證明標準以保護受害人利益,法院發(fā)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并不直接等同于當事人存在家庭暴力行為。當事人在離婚訴訟中主張離婚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根據全案證據進行審查作出認定。

四、公安機關作出的家庭暴力告誡書的效力如何把握?

答: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時,家庭暴力告誡書可以作為認定家庭暴力事實的證據。申請人提交家庭暴力告誡書的,可視為達到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的證明標準,人民法院一般應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被申請人有充分證據足以推翻家庭暴力告誡書的除外。

五、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是否必須組織聽證?

答: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的審理可以采取書面審查、傳喚當事人接受詢問或組織聽證等方式。是否組織聽證由法官視案件具體情況決定,但涉及中止子女探視權、責令遷出住所等措施的,一般應當組織聽證。

聽證時,可以邀請婦聯(lián)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工作人員或者人民陪審員參加。

六、《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八條對審理期限作出了規(guī)定,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對于“情況緊急”,應如何界定?

答:情況緊急主要從家庭暴力情節(jié)、后果的嚴重性,家庭暴力的次數、方式、持續(xù)時間,可能遭受家庭暴力的緊迫性、現(xiàn)實性綜合考慮,如被申請人存在明顯暴力傾向、申請人因家庭暴力導致嚴重精神障礙、不及時采取人身安全保護措施將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等情形。

七、《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條第四項規(guī)定了“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當事人申請內容超出《反家庭暴力法》明確列舉措施的,能否依據該兜底條款予以支持?

答:當事人申請內容超出《反家庭暴力法》明確列舉措施的,人民法院應依照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的目的,根據個案情況進行綜合判斷,在常規(guī)措施無法阻斷家庭暴力危險的情況下,當事人的申請內容不違反法律等強制性規(guī)定且能夠實現(xiàn)預防家庭暴力目的的,可以對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八、在人身安全保護令作出后,申請人申請人民法院延長人身安全保護令期限或者增加、變更人身安全保護令內容的,是否作為新案處理?

答:人身安全保護令作出后,原案已審結。申請人申請延長人身安全保護令期限或者增加、變更人身安全保護令內容的,應作為新案處理,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審查后作出裁定。

九、人身安全保護令期限可否多次延長?

答:根據具體案情,確有延長需要的,人身安全保護令期限可以多次延長。

十、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申請復議期限的起算點應如何判斷?

答: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自作出之日起計算。人身安全保護令自送達被申請人之日起對其發(fā)生法律約束力,當事人申請復議的期限自送達之日起計算。

十一、人身安全保護令要求不作為且為持續(xù)性不作為,如何跟蹤了解?

答: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在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內,應當定期或不定期的對案件進行跟蹤回訪,以檢驗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實效。有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基層組織、婦聯(lián)組織、社工機構等進行前述工作。

十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相關程序問題的批復》(法釋〔2016〕15號)規(guī)定,人民法院認為必要的,也可以另行指定審判組織進行復議。此處所指“必要”應如何理解?

答:此處所指“必要”,主要是指原審判組織存在應當回避情形而未回避的、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原審判組織在審理過程中存在不公正情形的,或適用程序存在明顯錯誤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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