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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長親自承辦 抗訴成功!家教老師猥褻女學生被重判

女童去上“一對一”的輔導班,不料竟遭到家教老師的猥褻多達10余次,其中最后且情節(jié)最惡劣的一次,發(fā)生在女童已滿14周歲以后。

對家教老師所犯罪行,是以“多次”籠統(tǒng)地認定為“猥褻兒童罪”,還是以法律所規(guī)定的14周歲為界,嚴格區(qū)分兩種罪行?

近日,浙江省杭州市檢察院抗訴的一起強制猥褻、猥褻兒童案給出了答案:兩罪并罰!

一罪還是兩罪?

郭某是個“一對一”家教輔導老師。

去年12月至今年1月,他利用“一對一”輔導之機,在自己家中對初二女生小芳(化名)猥褻10余次。在今年1月27日最后一次對小芳實施猥褻時,小芳已年滿14周歲,且郭某猥褻情節(jié)最為惡劣。

今年4月23日,檢察機關以涉嫌強制猥褻罪、猥褻兒童罪對郭某提起公訴。

案件起訴后,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郭某多次猥褻兒童,其行為構成猥褻兒童罪,猥褻未滿14周歲的兒童直至滿14周歲,應從重處罰,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3個月。

從一審法院的判決可以看出,法院對郭某僅以猥褻兒童罪定罪。檢察機關審查后認為,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量刑不當,杭州市檢察院依法提出抗訴,并由檢察長陳海鷹親自帶領未成年人檢察部辦案人員辦理此案。

“從郭某猥褻行為的發(fā)生時間來看,它持續(xù)跨越了被害人14周歲前后2個時間節(jié)點,這是認定一罪或二罪的關鍵點。”陳海鷹說。

檢察機關認為,雖然被害人是同一個孩子,但侵害的是不同客體。也就是說,郭某的猥褻行為分為猥褻幼女和猥褻已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兩個階段,是兩種犯罪行為,符合兩種犯罪的構成要件,應當兩罪并罰。

而且,此案中的郭某作為教育行業(yè)的從業(yè)者,利用其相對于年幼女孩的身份地位、力量、認知優(yōu)勢等,對小芳實施猥褻行為在10次以上,且最后一次行為尤為嚴重,不能籠統(tǒng)地認定為“多次”,更不能讓最后一次能獨立認定且情節(jié)惡劣的行為,被之前歷次行為“吸收”。

“國家對婦女兒童權益有特別的法律保護,落實到個案的辦理上,司法機關在法律適用中,就應該能兩罪不定一罪,能從重絕不從輕,體現(xiàn)從重原則?!标惡z椪f。

從重處罰,從業(yè)禁止

今年9月25日,郭某強制猥褻、猥褻兒童案二審在杭州市中級法院不公開審理,陳海鷹作為檢察員出庭支持抗訴。

“我們辦理案件,保護的不僅是案件中被害未成年人的權益,更要考慮其長遠的身心健康,還有對家庭教育的引導和培訓機構的規(guī)制,使更多的家庭與孩子,也包括我們自己的子女免遭類似不法侵害?!?/p>

庭審中,陳海鷹向法庭進一步明確了“最后一次猥褻行為具有強制性”“原審被告人的猥褻行為至少在10次以上”等關鍵事實,同時從對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實行特殊保護的角度,建議法庭對郭某判處從業(yè)禁止。郭某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愿意接受法律裁判。

11月6日,杭州市中級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法院采納了檢察機關全部抗訴意見,判決郭某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5年。禁止其自刑罰執(zhí)行完畢之日起5年內(nèi)從事教育及相關工作。

“本案看似偶發(fā),但案件背后的一些問題不容忽視,比如社會培訓機構的監(jiān)管、師者的職業(yè)操守、兒童自我保護意識的培養(yǎng)、社會傳統(tǒng)文化與倫理的重塑等?!标惡z椪f,“此案的改判,對推進此類案件的解決、推動良好的社會風尚、宣傳法治,都很有意義?!?/p>

近日,杭州檢察機關已向有關職能部門發(fā)出檢察建議書,建議完善日常校外培訓機構監(jiān)管機制,從源頭上杜絕安全隱患;建議通過定期公布校外培訓機構“黑白名單”、聯(lián)合制作“告家長書”等檢校聯(lián)動形式,強化學生和家長對校外培訓機構的辨識能力和維權意識。

同時,檢察機關將繼續(xù)通過“檢察官法治進校園”活動、“校園安全管理分管負責人培訓”等形式,多維度開展普法工作,構筑未成年人綜合保護的良性生態(tài)圈。